失信被执行人 |
程慧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7********1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23刑初303号 |
案号 |
(2021)皖1623执39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程慧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钱款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