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庄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2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2民初11330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17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召选、庄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520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6日至2016年1月20日按照年息13.5828%计算;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2日按照年息20.3742%计算;以11452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3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年息20.3742%计算)。二、被告冯折学、冯辽宁、庄文杰、冯现府、冯仰文、王为枫、庄斌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主张。如被告不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650元,由被告冯召选、庄文英、冯折学、冯辽宁、庄文杰、冯现府、冯仰文、王为枫、庄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