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东方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都商初字第00527号 |
案号 |
(2016)苏0903执1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盐城市东方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成针刺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855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6元,由被告盐城市东方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28 |
发布时间 |
2016-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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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春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3598648660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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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盐城市盐都区新区新204国道东、盐渎路北物联大厦801室(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