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东方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602民初2245号 |
案号 |
(2019)桂0602执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东方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合同书》(合同编号:SL-转炉-15-02-02-01);二、被告盐城市东方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515 089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 150 8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盐城市东方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维修款等共计3 258 777.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5日起;以1 395 149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5日起;以600 154.48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0日起;以203 552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4日起;以1 009 922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4日起按照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分别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盐城市东方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违约金500万元;五、驳回原告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 045.03元(原告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负担21 734.03元,被告盐城市东方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8 31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时间 |
2019-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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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春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3598648660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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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盐城市盐都区新区新204国道东、盐渎路北物联大厦801室(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