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爱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33********1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1民初636号 |
案号 |
(2021)晋1031执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爱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翟三莲归还借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