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宛朝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5********25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1民初96号 |
案号 |
(2021)晋1031执恢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宛朝军、任云云偿还原告李康借款55000元,偿还方式为:每月支付5500元,该款于每月16日前付清,从2020年4月16日起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如被告宛朝军、任云云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康可就全部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