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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2********1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01民初9571号
案号
(2021)京0101执20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酉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旭生借款4 260 000元;二、被告张酉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旭生支付截止至2020年6月18日的借款利息1 290 000元;三、被告张酉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旭生支付逾期利息(以4 26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张自评、被告马秀清、被告侯斌对被告张酉铭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张酉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邓旭生律师费40 000元;六、被告张自评、马秀清、侯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酉铭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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