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2********1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01民初9571号 |
案号 |
(2021)京0101执2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酉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旭生借款4 260 000元;二、被告张酉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旭生支付截止至2020年6月18日的借款利息1 290 000元;三、被告张酉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旭生支付逾期利息(以4 26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张自评、被告马秀清、被告侯斌对被告张酉铭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张酉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邓旭生律师费40 000元;六、被告张自评、马秀清、侯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酉铭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