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3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2民初1331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衡南县宏信矿业有限公司、贺建平在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原告廖运生借款1,390,000元(含机械设备转让费250,000元)及利息141,239.35元,并以1,1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7%,自2018年5月29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2、驳回原告廖运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71元,减半收取9,336元,由被告衡南县宏信矿业有限公司、贺建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