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爱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2********2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2民初7436号 |
案号 |
(2021)皖1322执2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刘红与被告王爱民于2019年4月18日签订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王幸夫、王爱民、王秀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红建房资金等费用2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7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被告王幸夫、王爱民、王秀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