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20民初11355号  | 
    
案号  | 
      (2019)沪0120执9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   二、被告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并偿付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上述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限额1.6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上海宏特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限额1.6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宏特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吴连生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限额1.9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连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袁俊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限额1.9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七、若被告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届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可以与被告袁俊协议以质物即被告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额13,979(万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6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袁俊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八、若被告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届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可以与被告吴贵小协议以质物即被告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额1,053(万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6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吴贵小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九、若被告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届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宏特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物即上海市普工路1号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概况(附页)”)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6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上海宏特化工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时间  | 
      2019-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俊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1122741079692Y  | 
    
登记机关  | 
      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交城县奈林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