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陶朝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3********2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433民初487号 |
案号 |
(2021)川3433执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陶朝凤偿还原告罗玉华借款本金77 000元及利息,此款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于2020年5月30日前偿还2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此20 000元实际付清时为止;第二次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2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此20 000元实际付清时为止;第三次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37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7 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此37 000元实际付清时为止;二、被告陶朝凤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罗玉华违约金7701.54元;三、原告罗玉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9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陶朝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