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飞斯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2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721民初755号 |
案号 |
(2019)桂0721执1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飞斯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归还给原告曾俊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4月11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西飞斯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曾俊律师服务费28 200元;三、被告卢民军对被告广西飞斯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律师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曾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 382元,由被告广西飞斯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卢民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时间 |
2019-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玉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22690200666T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供销合作社杨李化肥仓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