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元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7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02民初3333号 |
案号 |
(2019)桂0102执3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刘伟与被告南宁市丰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及2015年1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二、被告南宁市丰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伟购房价款332064元;三、被告南宁市丰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伟逾期退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332064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7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四、被告广西元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市丰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应负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657元,由被告南宁市丰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元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时间 |
2019-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0005667946393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1号南宁·联盟新城2号楼2单元6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