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玉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82********16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灵民初字第13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玉娟提出与被告王治兵离婚,被告王治兵同意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子王胜(2009年9月6日出生)由被告王治兵抚养,原告张玉娟每月承担200元抚养费,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付至孩子18周岁);三、财产分割:原告张玉娟分得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手镯一只(现在原告处);被告王治兵分得黄金项链一条(现在原告处)、布艺沙发一套、海信牌34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双人床一张、大立柜一个、茶几一张、电视平台一个、dvd一个。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玉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