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泾县同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泾民二初字第00307号 |
案号 |
(2019)皖1823执恢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泾县同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清偿为其垫付的贷款本息64132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2月16日垫付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5‰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胡智果、方小六对被告安徽省泾县同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汪爱平、惠继跃、祝伟对被告安徽省泾县同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在约定的1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泾县昌桥乡人民政府承担被告安徽省泾县同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上述各项不能偿还债务的二分之一;五、驳回原告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7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省泾县同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胡智果、方小六、汪爱平、惠继跃、祝伟、泾县昌桥乡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时间 |
2019-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智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23756825563B |
登记机关 |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昌桥乡孤峰街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