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5********2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1刑初62号 |
案号 |
(2021)晋1031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白建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二、被告人白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春郎、郭建文、郭建伟、郭建丽、郭丽萍、郭晓丽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33082.83元(先行垫付款已剔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