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江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11********3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7民初1177号 |
案号 |
(2021)湘1127执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江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庚月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0 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被告李江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