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岐丰钢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民初754号 |
案号 |
(2019)津01执10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天津市津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375549.15元及自2017年4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天津市岐丰钢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众顺石油钢管有限公司、被告刘振岩、被告顾正珍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22546元,减半收取111273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四、各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时间 |
2019-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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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凤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761276968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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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