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者伟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922********06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181民初2104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唐石超、者伟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赵蓉蓉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该借款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