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328********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328民初2129号 |
案号 |
(2021)云2328执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石云和赵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给殷美玲和马国彬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由石云和赵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给殷美玲和马国彬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的借款利息620000元;三、驳回殷美玲和马国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60元,由殷美玲和马国彬负担1158元(已付),由石云和赵敏负担27802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