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润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1GB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26民初3422号 |
案号 |
(2019)苏0826执2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2000元;二、被告姚士明及上海润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32976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215元,被告姚士明及上海润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271元。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姚士明及上海润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账号:6232636100117404346;本案案款收款单位:涟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安涟水支行,账号:955885111000058689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志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2MA1GB4805Y |
登记机关 |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NB108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