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大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26********3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626 民初670 号 |
案号 |
(2021)黔2626执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大青尚欠欧阳章德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6600.00 元,杨大青自愿于2020 年11 月30 日前付清。二、欧阳章德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11.90 元,减半收取1655.95 元,由杨大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