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相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9********2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423民初1228号 |
案号 |
(2021)黔0423执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赵相鹏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县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8821.81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0月8日利息为5894.17元,2019年10月9日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2、梁明松对上述借款本金48821.81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县支行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2元,由赵相鹏、梁明松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