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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双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2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423民初549号
案号
(2021)冀0423执恢1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董双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顺堂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照月息1.8分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在执行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4000元)。被告董双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顺堂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月息1.8分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董双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顺堂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照月息1.8分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董双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顺堂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3日起按照月息1.8分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董双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顺堂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8日起按照月息1.8分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董双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顺堂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4日起按照月息1.8分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董双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顺堂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7日起按照月息1.8分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7元,由被告董双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时间
2021-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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