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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从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6********1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26民初895号
案号
(2021)冀0126执5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朱从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彦朋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被告朱从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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