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2418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恢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孔德亮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海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本金偿付清之日止。在执行中扣除被告孔德亮已偿还的30000元利息。二、被告张海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孔德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