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来宾市和丰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4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1302民初2055号 |
案号 |
(2018)桂1302执恢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来宾市分行与被告来宾市和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二、被告来宾市和丰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91517.6元、罚息4543.29元,共计5196060.89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所欠利息(含罚息)的一半,2016年10月20日前归还本金1000000元及在此之前所欠的全部利息,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余下的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原、被告双方原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三、被告罗蔚、周蔚、罗杰在各自用于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内对被告来宾市和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继续承担抵押保证责任;四、被告覃继涵、黄小萍、覃艳霞、黄莹、黄雯谦继续对被告来宾市和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五、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6760元,由被告来宾市和丰贸易有限公司、覃继涵、黄小萍、覃艳霞、黄莹、黄雯谦、罗蔚、周蔚、罗杰承担50%即83380元,定于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六、本案受理费48936元,减半收取24468元,由被告来宾市和丰贸易有限公司、覃继涵、黄小萍、覃艳霞、黄莹、黄雯谦、罗蔚、周蔚、罗杰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时间 |
2018-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韦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300584345044C |
登记机关 |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来宾市红水河大道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