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来宾市吉祥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1302民初1726号 |
案号 |
(2017)桂1302执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来宾市吉祥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柳来支行的借款9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从2015年12月21日起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来宾市吉祥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上述款项时,原告有权对被告秦连建、林寿德、兰洪浩、蓝泓源用于抵押的位于来宾市北江路西70号、72号房(原北江路《富临滨江》C-14号、C-13号)(房产权证号为:来房权证来字第4504400029612号、来房权证来字第4504400029601号)及位于来宾市新兴路172号房(房产权证号为:来房权证来字第2014006815号)和来宾市民族路14号房(房产权证号为:来房权证来字第2014006534号);位于来宾市维欢路15号房(房产权证号为:来房权证来字第2014006000号);位于来宾市维欢路13号房(房产权证号为:来房权证来字第201400600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欧光辉、余代富、覃艳霞、韦国珠、秦连建、林寿德、吕杰萍、来宾市润泰矿业有限公司、来宾市泰富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74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9800元,由被告来宾市吉祥实业有限公司、欧光辉、余代富、覃艳霞、韦国珠、秦连建、林寿德、吕杰萍、来宾市润泰矿业有限公司、来宾市泰富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2-21 |
发布时间 |
2018-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桂1302执474号 |
立案日期 |
2017-02-21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治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300667043586N |
登记机关 |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来宾市红水河大道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