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少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1086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吴发胜于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9788.79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22日结欠利息2299.29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周少春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少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金额向吴发胜追偿。三、如果吴发胜、周少春未按期偿还,则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就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额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102.2元,减半计收551.1元,由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