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仲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2********3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282民初3118号 |
案号 |
(2019)浙0282执1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国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15 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73 080元以及自2016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胡国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 000元;三、被告山东安旭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博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胡再平、沈国章、岑静华、吴松庆、胡仲强、龚雅君、胡旭超、郑战军、沈晓园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国表追偿。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 618元,减半收取计9 309元,由十二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浙0282执158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03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