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池市大桥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8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521民初1842号 |
案号 |
(2018)桂0521执1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池市大桥木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肖鑫货款61650元及赔偿原告肖鑫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616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真应对被告河池市大桥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肖鑫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341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河池市大桥木业有限公司、杨真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池市大桥木业有限公司、杨真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11 |
发布时间 |
2019-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桂0521执1145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11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338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00664807990N |
登记机关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镇大山塘林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