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池亿达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4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20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桂1202执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河池亿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谭凤梅、莫柳念支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月19日起支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被告韦灵光对上述债务在1445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谭凤梅、莫柳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850元,减半收取27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池亿达有限责任公司、韦灵光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时间 |
2019-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桂1202执39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52742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韦灵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00672458217M |
登记机关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池市城东路6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