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202民初2332号 |
案号 |
(2019)桂1202执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偿付给原告韦尔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期间从2017年4月9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5‰予以计算)。案件受理费4047元,减半收取20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池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1202执15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202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寇丹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00745111100P |
登记机关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池市六圩镇纹丛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