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池市顺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20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桂1202执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池市顺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贷款本金3499981.73元、利息和罚息175144.32元(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18年7月17日止),本息合计3675126.05元。2018年7月18日起尚未偿还贷款本金的利息及罚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另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池市顺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对被告宜州市联顺糖烟酒有限责任公司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位于宜州市庆远镇龙江路96号房产(权属证号为宜房权证宜州字第0102912号)以及位于宜州市庆远镇龙江公园东路地产(权属证号为宜国用2009第0278号)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黎佩琼、韦良光、韦鲜玲对被告河池市顺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6201元,减半收取18101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21 |
发布时间 |
2019-09-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桂1202执25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21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89285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黎佩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00664810882B |
登记机关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农科所一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