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州市汉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1********5TX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122民初192号 |
案号 |
(2019)桂1122执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州市汉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燕烟补贴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17年8月9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所欠的每月补贴款75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6%分段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燕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燕烟负担70元,被告贺州市汉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时间 |
2019-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成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122MA5KEB5TXG |
登记机关 |
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钟山县城龟石南路2号河东商贸城B地块1号楼03栋2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