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003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102民初2115号 |
案号 |
(2019)桂1102执1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邱泰兴购房款5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贺州市佳成房产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原告邱泰兴1.2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5月15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州市金泰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4元,被告贺州市佳成房地产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时间 |
2019-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桂1102执1823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567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艳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100200346276J |
登记机关 |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贺州市新兴北路3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