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1067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2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勇、李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谭漫漫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20年8月9日之前的利息为34267元;之后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沈佟霖对被告邱勇、李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佟霖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勇、李倩追偿;三、驳回原告谭漫漫的其他诉讼请求。第5页/共7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20元,由被告邱勇、李倩、沈佟霖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