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州市天亿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123民初391号 |
案号 |
(2019)桂1123执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伦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12000元;二、被告罗伦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违约金(利息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以237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按年利率8.62%计算,从2017年1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7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按年利率8.62%计算,从 2017年1月26日起至本息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贺州市天亿物流有限公司、钟发明、黄世华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伦富、贺州市天亿物流有限公司、钟发明、黄世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时间 |
2019-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桂1123执487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14 |
执行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2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伦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102340428361R |
登记机关 |
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八步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贺州市八步区三皇庙小区四类239-2号西面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