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齐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3********3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103民初1044号 |
案号 |
(2021)鲁1103执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齐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慧萍欠款109 518元及利息(以109 51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按同类贷款同期银行拆借中心形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止);驳回原告徐慧萍的其他诉讼请求。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365元,由被告齐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