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玉林市绿野农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924民初525号 |
案号 |
(2019)桂0924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盛、庞华应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给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钟盛、庞华应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截至2019年3月22日止利息为84809.52元,从2019年3月2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履行之日止,以1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给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玉林市绿野农牧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江湾路(城西安居小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2014014765号,土地使用证:玉国用(2014)第00092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钟河、吴玉燕、玉林市绿野农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1764元,减半收取10882元,由被告钟盛、庞华、钟河、吴玉燕、玉林市绿野农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时间 |
2019-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玉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900664837575C |
登记机关 |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玉林市城西安居小区江湾路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