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恒德盛泰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7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422民初177号 |
案号 |
(2021)黔0422执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十一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国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德盛泰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雍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tisyy2016.18、htisyy2016.19)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二、被告贵州国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德盛泰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雍氏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十一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损失费 100 万元,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前支付 20 万元,2020 年 10 月 1 日前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2020 年11 月 1 日前支付 20 万元,余款 40 万元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付清;三、如被告贵州国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德盛泰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雍氏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应从逾期之日起以尚欠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12%向原告支付利息;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如出现第三方因涉案工程项目及涉案施工合同向原告主张相关权利或款项,或因涉案工程项目及涉案施工合同引发诉讼、行政处罚等情形,该等情形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被告贵州国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德盛泰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雍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承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主张的款项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为解决纠纷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如原告十一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垫付相应款项,被告贵州国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德盛泰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雍氏置业有限公司除承担上述责任外,还需自原告十一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之日起以实际垫付的款项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2%支付原告十一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本条涉及的具体金额通过另案诉讼或各方协商确定);五、原告十一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1230 元,减半收取 10615 元,由被告贵州国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德盛泰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雍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十一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国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恒德盛泰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雍氏职业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31 日前支付给原告十一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2337328423L |
登记机关 |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八角洞君天朗泊湾10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