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港市千秋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59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802民初3082号 |
案号 |
(2019)桂0802执1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耀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武滔借款7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2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郑武滔对被告贵港市千秋物流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车牌号为桂R05866、桂R1281挂、桂R13558、桂R13899号汽车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时在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 驳回原告郑武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1384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102元,由被告黄耀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19-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耀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80058598063XQ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港市覃塘镇西区培仁大道3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