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国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1民初8597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3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隆鑫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贷款本金26876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以本金27000000元计算;从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以本金26900000元计算;从2016年2月29日起以本金26899000元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从2016年3月21日以本金26898000元计算至2016年4月27日;从2016年4月28日起以本金26897000元计算至2016年5月19日;从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4月18日以本26896000元计算;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5月7日起以本金26886000元计算;从2017年5月8日起以本金26876000元计算清偿之日止,利率应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计算;罚息从2012年12月31日起按照上述利息的归还时间,以尚欠的借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朱清国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清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隆鑫茶叶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广州市国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在27000000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国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隆鑫茶叶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郑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在30000000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隆鑫茶叶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3248.20元,由原告负担2754.20元,被告隆鑫公司、国汇公司、郑鸥共同负担210494元。被告隆鑫公司、国汇公司、郑鸥负担的受理费于上述判决还款期限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克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83758618K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东圃大马路西二巷103号A3栋2A13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