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再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8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民初字第3360号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1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迪安帝尼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禹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款项人民币4202074.33元; 二、被告福建省迪安帝尼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禹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泉州市碧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发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刘完德、刘金花、刘振文、陈秀清、刘再发、黄婉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迪安帝尼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原告福建省禹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德发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抵押物以南房他证押字第20133150号《房屋他项权证书》上登记的财产为准)的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实现担保物权之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5-13 |
发布时间 |
2016-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