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施鹏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3********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433民初1145号 |
案号 |
(2021)川3433执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施鹏卿、姜丹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敏欠款人民币90000.00元;资金利息51840.00元,合计141840.00元。驳回原告王敏要求徐萍、施德科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8.00元,由被告施鹏卿、姜丹负担,原告王敏已垫付,由被告施鹏卿、姜丹给付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王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