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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鹏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33********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33民初1145号
案号
(2021)川3433执2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冕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施鹏卿、姜丹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敏欠款人民币90000.00元;资金利息51840.00元,合计141840.00元。驳回原告王敏要求徐萍、施德科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8.00元,由被告施鹏卿、姜丹负担,原告王敏已垫付,由被告施鹏卿、姜丹给付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王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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