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2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1刑初93号 |
案号 |
(2021)川0181执1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魏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魏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被告人魏勇红色三轮电瓶车一辆予以没收,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