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9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268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1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毛带根、李双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688.75元(暂算至2020年10月23日),共计1900688.75元,并应从2020年10月24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毛带根、李双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三、被告毛带根、李双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四、被告王新华、何惠玲、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新华、何惠玲、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毛带根、李双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63元,由被告毛带根、李双莲负担,被告王新华、何惠玲、新余市欣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限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毛带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7969877781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7号3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