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602民初415号 |
案号 |
(2018)桂0602执1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防城港市分行借款本金11 989 347.87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1 989 347.8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2.5?自2018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的计算方法: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2.5?自2018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防城港市分行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三、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防城港市分行对折价、拍卖、变卖位于东兴市边贸互市区A-3-1-1#地块上的工业厂房(《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东房权证东兴市第20151120号,《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东房他证东兴市字第201501196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防城港市分行支付律师费51 500元;五、被告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庞春远、梁多云对被告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 235.3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三项合计106 935.31元(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防城港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庞春远、梁多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桂0602执1489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23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庞春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500785213611L |
登记机关 |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市出口加工区二期北部湾西路与成都路交界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