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海宏记水产冷冻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8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521民初991号 |
案号 |
(2018)桂0521执6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真华应偿还原告谢淋宇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2月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北海宏记水产冷冻有限公司、杨润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谢淋宇对《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抵押的冷冻海产品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1880元,由被告杨真华、北海宏记水产冷冻有限公司、杨润之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7-02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桂0521执69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02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7688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真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5210688553638 |
登记机关 |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平田平阳塘经济开发区(平头岭)内经一路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