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681民初1294号 |
案号 |
(2019)桂0681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庞春远、庞春国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戈借款42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4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8年8月12日起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二、被告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庞春远、庞春国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黄戈律师代理费139000元;三、被告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10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兴市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庞春远、庞春国、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桂0681执21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执行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2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庞春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500785213611L |
登记机关 |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市出口加工区二期北部湾西路与成都路交界处 |